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“军乐团”乐器保管及损坏赔偿有关规定
院军乐团成立后,就乐器的保管及使用损坏赔偿情况,暂作以下规定:
1. 军乐队乐器由团委专门保管,除正常训练及演出时,才能使用,平时不得擅自使用。
2. 各人必须使用规定乐器,不得使用其他乐器。
3. 军乐队乐器一般不外借。如外借须老师签字同意。
4. 乐器再使用过程中,如出现损坏或丢失情况,视情节办理,如人为损坏或违反规定造成损害,由使用者负责赔偿(赔偿情况由团委老师研究决定)
5. 在休息时,不准拿乐器或指挥棒打闹以及将乐器掉在地上,一经发现处于20~50元罚款。
6. 除以上规定外,出现其他情况,视事情的具体情况由团委老师研究决定。
2003年11月10日 |